一、 服务需求
26座动力型设施,二级生化+潜流湿地处理工艺13座、A²O处理工艺4座、一体化+A²O处理工艺9座,及16处无动力设施。
动力设施运维 26处:朱家房镇1座;刘二堡镇4座;肖寨门镇4座;潘家堡镇1座;冷子堡镇4座;辽中镇1座;牛心坨镇2座;养士堡镇2座;于家房镇2座;六间房镇1座;杨士岗镇2座;满都户镇1座;蒲西街道小帮牛1座。
无动力设施运维 16处:牛心坨镇1处;西荒地村1处;小帮牛村1处;长岗子村1处;艾蒿沟村1处;于台村1处;南长岗子村1处;邵家村1处;金海堡村1处;前后尖山村2处;付家屯村1处;周徐村1处;人和村1处;高力房村1处;潘家堡村1处。
二、工作内容
坚持属地为主、运管分离、按效补助的原则,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补贴资金工作安排,落实安全运行维护考核工作,保证 MBR膜清洗通量、风机水泵维护保养、加药设备管理、流量计定期上报、及污水量满负荷运行,建立日管理运维台账,信息报送等污水处理设施内各项工作,保证污水站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
为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部投入使用并持续发挥效用,现结合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实际,按照市政府推进污水处理工作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长效管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做到日巡查、常维护、月监测,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和达标处理。
四、工作职责
1.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沈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要求对设施进行管理,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逐个落实到位到人,进一步加强运行培训。确保动力型设施达标运行排放,采取流量计计量方式统计处理水量;无动力型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管护,确保污水汇入设施后能得到处理。同时建立设施运行台账,确保水质达标排放、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切实产生环境效益,并对 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
2.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常年正常运行,定期对设施内收集系统、配电设施、一体化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处理设施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保持设施内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设施内整洁美观,生活污水实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3.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运行维护安全规范、优质高效,无安全事故发生。
4.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设备维护、记录电费消耗、生态养护等情况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等,每季度形成运营管护总结和水质监测报告,定期报送采购人备案。
5.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设备丢失或遭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出现故障的,运营方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属于运营方责任的,由运营方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费用全部由运营方承担;属于非运营方责任的,由运营方负责提交相关技术说明,并形成恢复和维修工作方案及预算报采购人。
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污水处理相关文件要求。
五、监督和考核
1.采购人对纳入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工作,对设施状况及运转、周边环境和出水达标率、 服务质量 、 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委托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采购人报告设施运营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污泥处理等情况。
3.采购人 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由于运营单位对设施运行原因造成的废水排放环境污染等责任,运营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 1 )在运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保养。
( 2 )在运营期间,必须严格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并保证人身安全。如果在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运营单位负责。
( 3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日志、监测记录、养护记录表等必须由运营单位详实纪录并妥善保存,当合同期满后,完整移交给 采购人 。在运营期内,运营单位有义务配合 采购人 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 4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污水处理设施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采购人 检查和监督。并且要保护好站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及保持设施内环境卫生。
( 5 )按 采购人 要求做好汛期防汛工作。
( 6 ) 采购人 按实际达标处理水量审核审计,以实际情况减免服务经费。
六、 商务 要求
1. 履约期限: 1年,具体以合同为 准。
2.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方式:
( 1)动力型:采取流量计量方式统计处理水量,按实际处理量每半年 结算一 次 。
( 2)无动力型:根据报价半年结算一次
4. 付款方式: 按结算价格提供相应发票后支付。
5.报价方式:报单价同时报总价。
( 1)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动力型设施:最高单价1.6元/吨
( 2)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动力型设施:最高单价0.8元/吨
( 3)无动力型设施:最高单价6600元/(年·处)
6.违约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对运行费用进行扣除,并视情况终止合同:
a.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导致设施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b.季度考核中出现污水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的;
c.产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d.是协议中确定的规范性要求或指标未达到,拒绝改正的。
e.如违反国家、省、市及合同等相关规定,违约金设定千分之一。
7.验收: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省及行业标准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