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衡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45%股权 | 项目编号 | N0124GQ24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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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907.00901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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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8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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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石鼓区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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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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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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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衡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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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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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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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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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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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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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货物运输代理;综合物流服务;普通货运、大型货物道路运输;装卸搬运、货运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以自有合法资产开展物流基础设施、电商物流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物流基础设施、物流服务平台、物流信息平台、电商物流的建设、运营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自有房屋的租赁;货运站经营及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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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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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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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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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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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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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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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518456 | 0.518456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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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4.077436 | 9793.850453 | 0.226983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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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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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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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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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5.702524 | 10755.475541 | 0.226983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高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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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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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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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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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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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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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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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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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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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07-03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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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衡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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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907.009013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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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1907.009013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湖南联交所备查),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股权锁定期 (1)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标的企业各股东不得将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也不得发生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导致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形。 (2)5年股权锁定期满后,各股东已偿还所有与衡阳物流港项目有关自身债务,妥善处理完毕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衡阳物流港项目有关的遗留问题,且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各股东均可通过协议或市场交易方式依法依规转让所持股权。各股东转让其在标的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受让方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其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将继续承担原股东在衡阳物流港项目中的义务。一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受让权。 5、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衡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稿)》(在湖南联交所备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责任及义务: 标的企业认缴出资额为4400万元,实缴0元。受让方自愿承担转让方应承担的45%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由转让方履行的45%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转让方无需再承担45%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 (1)按所持股比承担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 衡阳物流港项目资本金人民币15210万元,由衡阳物流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缴纳,其中人民币4400万元计入衡阳物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810万元计入衡阳物流公司资本公积。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45%股权对应股东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70%(4791.15万元)至衡阳物流公司,剩余30%(2053.35万元)根据子项目二湖南高速衡阳物流港衡阳北服务区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缴纳。 (2)按所持股比为标的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项目资本金外的资金筹措由标的企业负责,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帮助标的企业获取低成本融资贷款,并按所持标的企业股比为项目融资提供银行认可的融资支持方式。 (3)按所持股比对项目投资超项目批复可研总投资部分追加投资 若本项目最终竣工决算金额超出项目批复可研总投资,超出批复可研总投资部分,由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或由衡阳物流公司贷款,项目总投资额不予调整(即不再向本项目总投资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总投资)。 (4)合作运营期内项目资金缺口(含还本付息、运营期亏损及现金流缺口等)由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或由标的企业贷款。 (5)项目运营期收益优先足额安排运营支出,剩余部分用于还本付息。 (6)按所持股比享受利润分配、承担亏损分摊。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转让方牵头标的企业管理团队的组建、考核、更换,团队薪酬绩效服从转让方薪酬、绩效管理要求。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的人员按以下原则配置: 标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董事1名,兼任总经理,由转让方按公司法履行相应任命程序;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受让方按公司法履行相应任命程序;设副总经理一名,由标的企业社会化招聘;设会计一名由转让方委派,设出纳一名由受让方委派;其他人员由转、受让双方协商委派或由标的企业社会化招聘。标的企业承担衡阳物流港项目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7、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项目建设期内,标的企业委托转让方协助负责建设资金融资、工程报批报建、建设管理、合约招投标管理等工作,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支付管理及财务顾问费1100万元;在项目运营期内,标的企业招商运营委托转让方协助管理,标的企业每年支付转让方管理费100万元或承担转让方相关人员人工成本及工作经费,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年。 8、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项目主材(钢材、钢筋、水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转让方确定的材料供应商负责供应。 9、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长期租赁转让方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朝阳村(土地证号为湘国用(2007)第013号)、证载面积为3915.64平方米(约5.87亩)的松木塘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用于办公、住宿,租金以转让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 10、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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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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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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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4-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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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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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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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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