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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本溪市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溪湖桥段)(2020-210500-46-01-074031)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批复

· 2022-11-03

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本溪市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溪湖桥段)(2020-210500-46-01-074031)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厅委托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对《本溪市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溪湖桥段)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溪市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溪湖桥段)(以下简称拟建工程)位于本溪市明山区老溪湖桥上游300米处,穿越主河槽位置距下游本溪(五)水文站基本水尺断面700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分析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本溪(五)水文站水位、流量、泥沙监测成果影响较小,可通过加密测次、率定分析、还原计算等措施予以消除,对测验设施和测验工作环境基本没有影响,不改变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及水文预报方式方法。

  三、为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水文监测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部分施工方案报辽宁省本溪水文局,并按其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信息,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中,若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对本溪(五)水文站水文监测产生影响,运营管理和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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