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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项目(第二次)(招商公告)

· 2022-08-20

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项目

受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引入合作方,由合作方与委托方共同出资成立运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业态规划布局、装修改造、招商招租及运营管理。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一)招商项目名称: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项目规划概况: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位于东海片区市行政中心中轴线中段,北邻滨海街、东邻府东路、南邻大兴街、西邻府西路,总用地面积约194亩,总建筑面积约33.96万㎡。项目地上布局科技与规划馆、工人文化宫、大剧院、图书馆四个文化场馆及中央市民广场,地下布局商业配套及1700多个车位的停车场。本次招商的商业广场项目位于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中央核心区域负一、二层(下沉式广场),商业广场建筑面积58156.67㎡。商业广场内部现状规划:地下一层通道宽度6米~21米,商铺层高5.7米~6.6米,公共部分净高约4.0~4.5米;冰场区域及影院局部层高8.0米~14.8米。

2、项目产权属性: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和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与地上建筑统一规划建设,地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用房及停车设施。该商业广场产权归属项目立项业主、政府出资人代表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国投公司”),政府授予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12年特许经营权(建设期3年+运营期9年)。为匹配市场响应的商业运营项目常规合作期限,本商业广场合作运营期限拟设定为16年,由泉州国投公司授权委托方在该运营期限内对商业广场进行统一管理。

(三)招商主体(委托方):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四)招商运营范围:商业广场建筑面积58156.67㎡,其中地下一层51613.96㎡、地下二层6542.71㎡(具体以产权测绘单位出具的面积为准)。运营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广场的业态策划优化、装修改造、招商招租、运营管理、物业管理、安保管理、项目品牌形象塑造和宣传推广等。

(五)经营业态定位:商业广场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个性购物、美食餐饮、艺术展览、教育培训、办公、文化创意、休闲娱乐、孵化基地、文创街区、电子商务等多元化商业业态。加工、仓储、高危、高污染、高爆和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不列入招商范围。

二、项目合作模式和经营主体

(一)合作模式:商业广场采用合作运营模式,在“产权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业主不变、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下,通过公开招商,择优选定合作方,与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主体)设立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合作双方均以现金形式缴纳,其中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主体)有权持股不超过35%(含35%),其余由合作方持股,双方按股比出资,具体持股比例待中选后双方协商确定。合作期限16年,自合作双方签订《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之日起计算。

(二)经营主体:合作运营期内,由运营公司作为本商业广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本项目的业态规划布局、装修改造、招商招租及运营管理。委托方依照《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对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决策权,且享有股东会会议及其决议的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查核权及《公司法》《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

三、资产使用费和免资产使用费期限

(一)资产使用费:经营场所移交之日起,资产使用费起始价为17元/月·㎡(具体以中选合作方承诺的报价为准)。免资产使用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运营公司按月向委托方支付资产使用费,具体计算方式为:第五年至第七年,资产使用费人民币17元/月·㎡(具体以中选合作方承诺的报价为准),第八年开始资产使用费递增收取,每满三年为一个递增周期,每个递增周期年资产使用费递增5%(即下一个递增周期的年资产使用费在前一个周期年资产使用费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如中选合作方在申请评议时每个递增周期年资产使用费递增率报价高于5%的,则以中选合作方承诺的报价为准;缴费面积按照商业广场建筑面积58156.67㎡计算。

(二)免资产使用费期限:运营公司享受本项目免资产使用费期限4年(包含移交后装修改造及开业筹备期和前期市场培育期),自经营场所移交之日起计;若装修期或开业筹备期延误的,免资产使用费期限不予顺延;免资产使用费期限内,委托方不予收取运营公司资产使用费。

四、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一)本项目意向合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企业资质或经营范围包含有关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或运营管理或商业咨询等内容,或具有类似项目(文、旅、商)招商运营业绩;

3、须承诺对运营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及运营公司使用经营场所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

(四)本项目由评议委员会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合作方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公开招商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合作方,请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QZZS2022002-1)。

(二)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合作方、合作申请人及合作方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遴选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择优确定合作方。

七、交易保证金

(一)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22年9月1日17时00分。

(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合作方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意向合作方授权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账户:

通过邮件索取交易保证金账户。(索取邮件发至电子邮箱:en8989@qzcq0595.com,邮件内容请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

八、公告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1日。

(二)看样及审慎调查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5-22332008

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现状以招商文件为准。公告期内,合作申请人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合作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合作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9月2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递交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二)合作申请人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递交地点,合作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签到并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未在上述时间递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的合作申请文件将不予接受并立即退回该合作申请人。在送达合作申请文件的同时,合作申请人应向本中心提交不需要密封的以下资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招商活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交易保证金的交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合作申请人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截止之后合作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

(四)合作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截止日起90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合作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合作申请人成为中选合作方,与委托方签订正式《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则其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十、评议会

(一)评议会时间: 2022年9月2日10时00分开始评议。

(二)评议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

(三)在评议过程中,合作申请人须准备好与合作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合作申请人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合作申请人的认定。

(四)评议会如只有一个合作申请人参与,且其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评议委员会可确定该合作申请人为第一合作候选方。

(五)评议委员会根据评议实际情况做好评议会情况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交评议报告。

(六)评议委员会经评议,认为所有合作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可以予以否决所有。评议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合作申请文件的,应当在评议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十一、评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一)委托方对合作候选方的尽职调查:委托方在收到评议报告后,将按照合作候选方的排序对合作候选方展开尽职调查,每个合作候选方的尽职调查时间不多于10个工作日(自合作候选人提供完整的材料之日起算),合作候选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5个日历日内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文件等,并保证该些数据、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拒不提供、逾期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委托方取消合作候选方的中选资格。

(二)中选通知书发放:根据评议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议报告和前款的尽职调查结果,委托方确定中选合作方并向该中选合作方发出书面《中选通知书》且将该通知抄送给本中心。若该中选合作方放弃中选,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约或者中选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委托方可以选择该类合作候选方综合得分次高的按相关程序重新确定成为中选合作方。

(三)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中选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签订《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中选合作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中选通知书》、交易服务费交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凭证与委托方签订《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委托方应将已签订的《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复印件送本中心存档。

(五)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已签订的《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招商合作协议》复印件的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本中心网站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十二、交易费用

(一)合作申请人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合作申请文件、尽职调查、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和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合作申请人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二)确定合作方(即中选合作方)后,本中心以招商合作协议成交金额即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商业广场资产使用费总额为基数,按照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计算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中50万及以下部分由中选合作方承担,交易服务费中50万以上部分(不含50万)由委托方承担。

十三、其他提示事项

(一)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二)各意向合作方及合作申请人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合作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合作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三)委托方保留在向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合作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QZZS2022002-1)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合作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委托方。

(五)在本项目合作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公告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zcq0595.com)上发布。

十五、本中心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50室。

邮编:362000 传真:0595-22189023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595-22189025、0595-22189091

联系邮箱:en8989@qzcq0595.com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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